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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章程】新化县家具协会章程
新化县家具协会章程明确协会性质、宗旨与业务范围,规范会员管理、组织机构运行及资产使用,确立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,保障产业健康发展。
第 一章 总则
第 一条 本团体组织全称为“新化县家具协会”,简称:新化家协。
第二条 新化县家具协会是由新化全县家具产业同仁自愿组成的,为了提高我县家具产业设计、制造和销售服务水平而成立的产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及相关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产业自律与商务诚信工程体系建设。代表家具产业行业的整体利益,反映会员诉求,为会员单位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在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,促进家具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化县民政局审批登记,新化县工商联为业务主管单位,接受县民政局、县工商联(总商会)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会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凝聚会员力量,促进会员发展,根据新化县总工会相关规定,设立党支部、工会委员会,开展协会活动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:湖南新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陶二期十栋步升科技一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
(一)掌握产业动态,调查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问题,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建议。
(二)做好信息收集整理,依托协会平台发掘和传播产业正能量。
(三)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产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,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检查、安全检查、标准建立、产品认证工作,推荐**和著 名商标等品牌建设。
(四)广泛参与家具产业国 内、国 际博览会、订货会,积极培育县内的专业市场,不断提高家具市场的现代化管理、服务水平。
(五)推广先进的管理、技术和专业技能,开展国 际国 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。
(六)协调会员关系,规范产业行为,为会员提供服务;沟通会员与政府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,维护产业公平竞争秩序和产业合法利益,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。
(七)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具体工作,开展有益于本产业发展的其它活动。
(八)制订行规、行约,加强产业自律与商务诚信工程体系建设,维护守信激励、失信惩处的产业信用体系,保护合法、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,促进产业健康、持续发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自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,自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在本产业内具有一 定的影响和规模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可向协会要求,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、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承认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,遵守行规行约;
(二)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、技术、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,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壹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批评教育无效,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强制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 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表彰奖励优 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;
(五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和监事长;
(六)决议终止事项;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(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会长),理事会是本会的议事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,会长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。理事会一般成员实行自荐和推荐,经代表大会举手表决同意通过,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副会长或执行会长兼任)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,监事会在不是理事会成员的代表中选举产生,其他成员选用可采用选举或聘用方式(专职职业人)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提名候选人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具体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,由秘书长主持并负责日常工作,秘书处负责建立会长办公会议机制,简称:“常务理事会”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,是由固定的会员单位组成,不定期召开常务工作会议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即常务理事会运行机制由秘书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日常贯彻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,监事会成员及监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按程序选举通过;监事会独立履行监督职能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;监事会每次至少一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务;具体事项另行制定条例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最 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不受界别限制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任职超过最 高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(聘用制除外)。本会设立“名誉会长”和“顾问”,凡不再担任会长职务的或者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领导、社会名流可聘为“名誉会长”和“顾问”。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即会长办公会议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即会长办公会议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;
(四)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;
(五)任命本会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六)执行会长、与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责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即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协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立专业委员会。各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,对会长负责;
(六)秘书长正常卸任后,可特邀作为协会的顾问,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报告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收入;
(二)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(向民政局备案)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经费支出由经手人签字、财务出纳签字、秘书长、会长签字后方可报销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兼职或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楚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《章程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《章程》的修改,必须由理事会审议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《章程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经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《章程修改草案》经2024年 月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《章程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《章程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变更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